| 2012-07-01来源:江苏美术家网 |
关于准予江苏省紫金书画院注册登记的批复苏社管〔2012〕59号 江苏省紫金书画院:: 你们《关于申请江苏省紫金书画院注册登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准予江苏省紫金书画院注册登记。 江苏省紫金书画院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与和监督,按照依法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为促进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此复。 江苏省民政厅 2012年5月21日 抄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编辑:王洁 |